深府行復〔2021〕1240號
申請人張永興:
你認為深圳市市場(chǎng)監督管理局羅湖監管局未對你編號為1440303002020122405110025的投訴給予獎勵違法,向深圳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。深圳市政府已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(深府行復〔2021〕1240號),以你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(shí)施條例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(二)項的規定為由,決定駁回你的行政復議申請。你如對該不予受理決定不服,可以自決定書(shū)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因通過(guò)其他方式無(wú)法向你送達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,現向你公告送達《不予受理決定書(shū)》(深府行復〔2021〕1240號)。自本公告發(fā)出之日起經(jīng)過(guò)六十日,即視為送達。
特此公告
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
2021年7月21日
(聯(lián)系人:宋茜,電話(huà):0755-83058678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