見(jiàn)圳客戶(hù)端?深圳新聞網(wǎng)2021年5月20日訊(記者 張玲)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,今年5月20日起,檢察機關(guān)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(shí),適用2020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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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悉,國家統計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,202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(yíng)單位就業(yè)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7379元。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(huì )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,日平均工資為373.10元。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(guān)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(wèn)題的解釋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,各級檢察機關(guān)自2021年5月20日起,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(shí),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,按照每日373.10元計算。